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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3年宝鸡市特殊教育学校招聘工作人员的通知 招生就业通(2013)13号
    2013-12-05 17:40  
    各系:
        宝鸡市特殊教育学校是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市教育局管理。宝鸡市特殊教育学校将于2013年下半年面向社会招生。为了做好开学前教师配备工作,现就宝鸡市特殊教育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请各系通知有意向毕业生按时参加报名和应考。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办法,从普通高校应、往届未就业毕业生中招聘工作人员25名(具体招聘计划请登录宝鸡市教育局网站查询)。
    二、招聘人员范围及条件
        (一)普通高校应、往届未就业毕业生,年龄3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以报名截止时间为准);
        (二)热爱特殊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备从事特殊教育学校工作的基本素质;
        (三)报考中学教师岗位和艺体学科岗位的毕业生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报名学科一致;报考小学教师岗位和特殊教育专业岗位的毕业生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报名学科一致;报考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毕业生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报考教师岗位的毕业生应持有与报名学段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报考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毕业生应持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五)宝鸡市户籍(特殊教育专业考生户籍不受限制);
        (六)符合岗位其他专业条件要求,身体健康。
    三、报名与资格审核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2013年4月2 日--4 月5 日(早上8:30—中午11:30,下午2:00—17:30)。
    报名地点:陕西省广播电视大学宝鸡分校院内(宝鸡市金台区宝中路副1号,市区乘1路、3路、7路、8路、36路、38路、40路、43路、48路公交车在西关站下车)。
        应聘人员按公布的资格条件,持身份证、毕业证(应届毕业生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教师资格证(专业资格证)、三张一寸正面免冠照及岗位其他专业条件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在指定地点报名。
    资格初审通过的报名人员,经市人社局进行资格复审合格后,发给参加公开招聘人员基础知识考试(笔试)准考证。
        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陕人发〔2012〕105号)规定,同一岗位招聘,笔试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一般不能低于5:1,面试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一般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除特殊教育专业岗位以及专业紧缺急需引进的人才外,原则上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四、笔试
        笔试内容为教育理论和教育法规知识,分值100分。其中教育理论考试范围为教育学、心理学两门课程(以师范院校现行教材为准);教育法规知识以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资格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为主要内容。笔试时间为150分钟。
        考试阅卷工作结束后,根据应聘人员笔试成绩,按照与公布的招聘岗位计划数3: 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对于因本人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等原因造成的空缺,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人员递补。
    五、面试
        参加面试人员持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地点参加面试。面试采取讲微型课的方式进行,讲课时间为15分钟,分值为100分。
    面试结束后,根据参加招聘人员的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按照与公布的招聘岗位计划数1:1比例, 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六、体检及考察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体检人员承担。体检、考察工作在市教育局指导下,由市特殊教育学校具体实施。
    对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不得聘用。空缺的名额,按综合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宝鸡教育网和宝鸡市人社局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七、聘用
        拟招聘人员由市人社局统一办理聘用手续。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招聘笔试、面试、体检等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请考生在宝鸡教育网和宝鸡市人社局网查询。咨询电话:0917—3260328 (宝鸡市教育局)     0917—3260181(宝鸡市人社局)
        附件:  宝鸡市特殊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招聘计划表(见公共信箱)



                                                          招生就业处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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